楚天金報訊 據《北京青年報》報道 9月1日起實施的《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》,明確上下班途中四種意外應認定為工傷,其中包括買菜等。昨日北京市人社局解釋,認定工傷須有兩大限定:一是發生交通事故;二是認定者為非主要責任。
  該局表示,我國《工傷保險條例》明確規定,上下班途中,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、客運輪渡、火車事故傷害的,可認定為工傷。這意味著,上下班途中買菜,只有在發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責任的前提下,方可認定為工傷。“如果在買菜過程中與人發生口角或摔傷跌傷等,皆不能認定為工傷。”
  同時,該局指出,上下班途中的工傷,像接孩子、順路買菜等都可算其為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,但如果是下班後朋友聚會、逛街、購物、娛樂等等,則不屬於工傷認定的範疇。
  據悉,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,進行工傷認定時其申請材料中應當附具司法機關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、交通運輸、鐵道等部門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規授權組織出具的相關法律文書。
  (原標題:下班買菜出意外並非一概定工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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